公民卫生健康信息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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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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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0:51
现有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1.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
我国众多法典中有众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分布过于松散,规定不够明确统一,很多条款都无法确定范围并且缺乏实施性,即使法律条款众多也不能起到保护作用。
将部分法规根据效用与规定内容进行划分,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主要进行事前预防,内容为个人信息的内容和收集范围,主要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第二类也是进行事前预防,但内容为信息处理者接收个人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主要条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类主要进行事中监管,规定内容为信息使用者申请使用时的审核和查询程序,主要法规为《征信管理条例》。第四类主要进行事后监督和救济,规定内容为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法规有《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
个人信息泄露往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其中一种就是行政机关管理不到位引起。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切实可靠的规章制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途中或是存储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露的情况。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虽然事前、事中、事后都做到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法规都只属于理论层次,操作性不强,并且分散于不同法规,缺乏针对性,无法真正做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