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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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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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0:10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主要是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1、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节能灯及其他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3、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废物,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处置的可直接投放就地处置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废弃电器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