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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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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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7: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营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审批便捷、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保障有力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划和招商引资需要,协助*相关部门,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服务。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增强尊重、信任、包容企业家的社会认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尊商、亲商、安商、乐商的文化氛围。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七条 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第八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优化用地审批供应方式,提高项目用地审批供应效率,有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第九条 市、县(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并支持企业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推进产学研融合协同创新,着力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培养高技能人才。
市、县(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办法,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支持。
市、县(区)人才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人员的免费培训,培养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第十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免费为企业和应聘人员搭建桥梁。
市、县(区)*应当完善产业园区的生活服务功能,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合理设置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方便企业职工生活和出行,为企业用工营造便利环境。第十一条 市、县(区)*应当落实*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县两级*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强化*激励,为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等市场主体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市、县(区)*可以引导建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池,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整合融资需求、金融供给、政务数据等信息,提升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度。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符合信贷*的条件下,对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第十二条 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创新扶持力度,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市、县(区)*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市、县(区)*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产业生态链建设,完善产业体系布局,降低市场主体采购、运输、生产、流通和交易成本,增强本地区产业发展的便利化水平。
市、县(区)*应当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实行产业链链长制,通过链长制解决产业链完善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 市、县(区)*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交通、邮政快递、物流、排水与污水处理、公共消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市场主体的需求。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对具备水、电、气、热直供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得转供。确需转供的,不得向市场主体在*规定销售价格之外收取各类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