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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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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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8: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以下简称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市*根据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的规定,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第六条 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涉及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报告。第七条 市*组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草案审查工作。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市*立法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
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立法后评估。第九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 立项第十条 市*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制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于计划年度内开展调研工作并形成调研成果。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十三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法建议项目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建议项目名称;
(二)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
(四)制定依据和有关参照资料。第十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的;
(二)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的;
(三)大量重复上位法条文或者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的;
(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五)无实质性内容或者调查研究不充分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
(七)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八)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
(九)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情形。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经市*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报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执行中,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调整建议。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调整,经市*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由市*报送*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