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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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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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17: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第三条 *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L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1、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所列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5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备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L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 除将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 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末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 或四年以上*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指定培训机构举*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的监督与管理;
8、*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 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统一组织, 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员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审查符合要求;
5、*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 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 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依据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 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