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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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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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4:07
就广义而言,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称为“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范畴里的劳动关系则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劳动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 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第二,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基于集体劳动而产生的,这是由现代化大生产所决定的; 第三,劳动关系是基于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否则不属于劳动法范畴里的范畴。
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则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例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与职工依法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另外,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在国际上多数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是以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因此普遍将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 称为劳资关系。在我国目前以国有经济形式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仍应称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这种劳资关系在现实中有增加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