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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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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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07: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
前款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赃物。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负责本区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确定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罚没财物的管理。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第四条 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应当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第五条 执法机关对下列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纯金银和烟草、酒类等专卖品分别交由人民银行和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交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刀具、赌具、间谍专用器材等,交由*、*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土地交由法定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门备查。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以外的其他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和罚没物资送交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妥善保管罚没物资。场所建设和保管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对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委托法定鉴定机构、价格认证机构分别进行鉴定、评估,然后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会同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按质定价,予以变价处理。第九条 已拍卖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第十条 因执法机关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罚没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退还原物;
(二)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但尚未处理的,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实后退还原物;
(三)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且已经处理的,由执法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第三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银行代收代缴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没收的资金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以及没收的物资、赃物的变价款、兑付款。第十三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