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的法律叫什么?长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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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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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5 20:30
獬豸(xiè zhì),也称解廌或解豸,是古代传说中的异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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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5 20:30
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颁行《大明律》时明确指出:“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明礼和定律相结合,从而治理天下,这是朱元璋一贯思想。他的继承者建文帝进一步宣传崇礼赦疑,礼重于刑的思想,其用意也是礼律结合,巧妙使用。这是从历代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的,独刑罚可以压服人,但不能使人心服,可以取一时之效,但并非长治久安之策。就是说,刑事*和德礼教化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大明律》
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共历时三十余年。说明朱元璋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不仅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全国的法律,而且使其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孙代代遵守,“群臣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于是成为明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后世的法律学者评议说《大明律》比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非常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是极端*主义统治在立法上的体现。
2.《明大诰》
朱元璋亲自编辑的四篇:《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是由案例、峻令和朱元璋的训斥等组成的。其中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和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朱元璋还以权力为后盾,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对大诰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普及。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如果有,犯笞杖徒流则减等处刑;若没有,则加重处刑。并命令各类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考 《大诰》 ,命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讲读成风。有十九万的宣传队伍。
3.编例
明朝的例又称条例,是皇帝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下的诏令,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弥补常法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但总体而言,因为例是君主因人因事随时作出的判决,它往往是君主意志随意性的体现,因此汇编的例也不能保障法的健康发展。它不仅能补律,也能破律、代律,使律成具文,而且数量太多,导致“人不知律”。可见,统治者的意志变化,不能不破坏法的统一。
4.明会典
它是行*规。取材于官藏档案史册,内容广博,记述详备,可称得上明朝行*规全书。体例上,与《唐六典》有相同之处,它采取官统其事、事归于职的编制方法,即以官职分卷,卷下记载有关的律令、事例。但《明会典》以六部为纲,在六部中分司科,司科下标明种种条目,这是与《唐六典》不同的地方,说明它更适应了明朝绝对*主义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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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5 20:31
法律博大精深,为使法律通俗易懂,人们用各种比喻来说明法律。我国古人曾把法律比作独角兽、规矩绳墨、天平等。认真品味这些比喻,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法律。
我国“法”字的古体为“ ”,其中“廌”是一种传说中的独角神兽,能够“触不直者去之”,可谓“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这种神明般的裁判是法律欲臻之最高境界,也是法律所求之终极目标,于是,独角兽就成了法律所崇拜的偶像和化身。时至今日,仍有人把它充当法律类事物的标志。显然,这是远古时代先民们图腾崇拜在法律中的具体反映。那时的人们对越是神秘的事物越是敬畏崇拜,这种谁也没有见过只是传说中的神兽更是“威不可测”,把法律比喻成独角兽有利于贯彻和推行强制性的法律,维护和伸张法律的权威性,就像把皇帝喻为子虚乌有的龙一样。尤其是他们还未完全脱离动物界,往往把所崇拜的动物神圣化为神兽,并把一切想像都附加其上,人们敬畏什么就说它具有什么或就是什么,结果把它说成既神通广大,又面目狰狞,半神半兽,使得人们对它既敬又畏。如果说在远古时代,这还可以唬住蒙昧尚未开化的先民的话,那么它对于无所畏惧的现代人来说就不灵了。如果说独角兽“神通广大”的神性还令人崇拜有敬的话,那么它“面目狰狞”的兽性就与现代法律的属性和要求风马牛不相及了。况且,对于人间是非曲直,要由一只传说中的兽来评判,这对于“天地间,人为贵”、“人是万物之灵长”、“人是万物之尺度”的人来说,是断然不可接受的。
管子曾对法律作过一连串的比喻:“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并一言以蔽之——“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这是很有道理的。世间万事万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绳墨不知曲直。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非曲直的尺度,定纷止争的标准。但法律又不仅仅是规则,尤其不是如规矩绳墨那样固定、划一和刻板的规则。否则,用法律去规范人的行为,就像用固定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的行为,是刻舟求剑;用法律去评判是非曲直,就像用刻板的尺度去取舍大小长短不一的事物,是削足适履;用法律去定纷止争,就像用划一的标准去衡量参差不齐的事务,是一刀切。法律是一种与规矩绳墨有所不同的规则:它是抽象性规则,扬弃各种特殊性,不苛细小,大致规定,存有幅度,因而能伸缩自如,灵活应对,那种深陷细小、具体而微、锱铢必较的规则难以充分适用;它是普适性规则,不仅要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且能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种整齐划一、一刀切的规则犹如“普洛克路斯忒斯铁床”(古希腊神话中的故事:恶魔普洛克路斯忒斯让来往行人躺在一张铁床上,把身材高的截短,矮的拉长,使之与床等长);它是思想性规则,背后有深厚的思想内涵和崇高的精神旨求,必须依照这些思想和精神去运用法律规则,不开动思想,不把握精神,就规则论规则,就运用不了规则。这些都说明,法律不同于规矩绳墨,并要求人们不能像搬弄规矩绳墨一样运用法律。
商鞅曰:“法者,国之权衡也。”这是把法律比作天平,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和基本旨求——平等和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法治的首要原则,人们也要求法律像天平一样保障和维护人间的平等和公平。但常识告诉我们,天平的平衡是微妙的、短暂的,条件是苛刻的——也许只有在真空环境里天平才能始终处于平衡状态。但现实世界并非真空环境,相反,利来利往,风起云涌,变幻莫测,不平衡才是天平的常态。天平的平衡既来之不易又稍纵即逝,笔者觉得把对平等和公平矢志不渝的法律喻之为天平,总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况且,法律除了平等和公平以外,还有自由、人道、权利等价值理念,尤其是法律还具有强制性、惩罚性,而这些都是天平所比喻不出来的。
这些古老的对法律的比喻之所以流传下来,反映了我们的先人抓住了法律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特征。任何比喻都是用简单、形象、通俗易懂的事物去说明复杂、抽象、深奥难解的事物,在这种比喻的过程中,人们获得了对某事物形象、生动、清晰的说明,与此同时,比喻也对该事物进行了简化和“打折”。从这个角度看,任何比喻都有偷工减料之嫌,因而都有点蹩足。因此,人们应充分注意到,比喻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某事物,但并不就是该事物本身。古今中外对法律的各种比喻,大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