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202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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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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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02: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规对消防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水上、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第七条 各级*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 各级*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第九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 各级*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本级*有关部门及下级*履行消防职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乡镇*、*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火灾隐患、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抽查;
(七)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