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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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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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6 08:10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及浦东新区*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具体的经营范围。第四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第五条 (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
园区内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管委会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七条 (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第八条 (*优惠)
经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在园区内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第九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十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第十二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