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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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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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16:50
一、将第一条中的“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修改为“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将“法律法规”修改为“有关法律、行*规”。二、将第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三、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教育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氛围。”四、将第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清明节、烈士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悼念烈士活动。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予以悼念褒扬。
县级*应当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本地区烈士名单,永久纪念。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工作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六、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不断改善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五条中的“在规费、土地审批等方面”。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当地*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用车辆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免缴通行费;停放在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免缴停车费。”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应当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应当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宣传。
军人退役返回地方的,县级*应当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鼓励自主就业、创业。”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百。”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一款中的“家属户口所在地”,删除第二款。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发给其遗属烈士褒扬金,并增发烈士生前月工资的二十倍。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民政行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抚恤优待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退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退役抚恤优待对象(不含残疾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军事委员会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应的勋章、荣誉称号待遇;受*军事委员会表彰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军事委员会授权军队战区(含原军区)级单位、*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一等功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