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协议的问题寻求帮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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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12:10
个人的建议供你参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以及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可以知道,劳动者只有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情形下才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
,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
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
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
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
,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
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
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
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
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
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向职工索赔。”的规定与新的《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应归于无效。因此,最关键的问题应该是你们公司的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项培训。但从你提供的信息看,该培训应该是你们公司内部的培训,并不符合专项培训,因此其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无效。因此你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解除而不须支付违约金。给你一个链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59553789.html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主要是公司的培训部门也有专门的外部培训,而且事业部一直宣称两边的财务制度是分开的。。。。
追答只要是一个公司,就不可能存在财务独立的问题,也不可能存在外部培训问题。如果仅仅是一般的培训,那么就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专业技术培训,该条的专业培训中不包括上岗培训,不包括企业文化培训、安全培训,而是单指是有支付凭证的专业技能培训:比如进修,比如专业技能辅导培训(一般外出)、技术学习等。因此,公司以事业部和培训部一直宣称两边的财务制度是分开并不能作为证明你们的培训是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单位无权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你不须支付违约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12:10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我建议你通过当地仲裁或*进行处理。此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二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规定,在校大学生在外兼职、勤工俭学无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这就是我国法律的特殊性,或者说在学生在劳动法中地位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