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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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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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22:04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燃气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市规划区内燃气事故的处理。
机关、团体、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燃气事故,仿照国家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 长春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处理燃气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劳动、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处理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事故处理调查组调查处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燃气事故、重大燃气事故、特大燃气事故应当按照如下标准划分:
一般燃气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二人(含二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燃气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二人(含二人)以下的事故。
特大燃气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第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单位。第九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单位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勘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属于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劳动、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第十条 燃气事故造*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应当由燃气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燃气事故责任人(含责任单位,下同)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一方预付。待燃气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燃气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应当立即治疗。
医疗期间,当事人可在就近医院治疗,康复医疗期间,必须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医疗。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伤员,应当及时转诊到指定的上一级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符合有关规定的医学证明。第十二条 燃气事故中死者的尸体经司法鉴定后,死者亲属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死者系无人抚养或者扶养、赡养的,由责任人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事故造*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事故处理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处理结论。第十四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违反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 凡因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
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燃气事故责任的,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第十六条 燃气事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装或者维修质量引起泄漏造成的事故。
(二)因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三)因燃气管道自然断裂或者损坏造成的事故。
(四)因燃气设施自然损坏造成的事故。
(五)其它经认定属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第十七条 因施工作业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的燃气事故,首先由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然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再依法向施工单位追偿。第十八条 因燃气设备或者燃气器具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燃气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向燃气设备或者燃气器具的经营者及生产厂家追偿。第十九条 责任事故的损害赔偿,由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给予受损害者一次性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