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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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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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21:07
第一章 总则(一)负责本地区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公路(包括桥涵)及附属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第三条 安全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第四条 市*各部门、各县(市)、区、乡(镇)*(以下简称地方*)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并保证其顺利贯彻实施。第二章 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建立第五条 地方*的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及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地方*的分管领导人、*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及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具体工作责任。第六条 地方*、*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把安全工作进行目标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目标管理。第七条 地方*、*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安全工作配套规定、细则或者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安排;
(四)定期召开有正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的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事故防范工作;
(五)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本级*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或者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六)负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在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与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八)下达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安全工作控制指标,并监督、考核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安排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者本单位年度资金预算;
(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做好安全检查及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大力支持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第八条 经贸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工交、建筑、商贸、邮政、电力、电信等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综合协调消防、道路、铁路、航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与设备、设施有关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并对事故处理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九条 *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消防、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品及各类人群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负责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拆除工程、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拆除工程、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施工建设活动;对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的使用实行管理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