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基数上限和下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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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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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4:16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一)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二)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深圳市相关*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