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六类群体可享住房租赁补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5 23:2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13:24
日前,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
保障范围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租房居住的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期限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中心城区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3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补贴标准将根据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中心城区补贴面积
结合市中心城区城镇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和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
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
2人的保障家庭按40平方米
3人的保障家庭按50平方米
4人的保障家庭按55平方米
5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
赁补贴申报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二)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三)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血亲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多余房屋。
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同时,常住户籍迁入时间超过1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的,可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一半以上享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低保待遇)可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符合本条3个条件但不符合以上关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租赁补贴。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员均已取得市中心城区*门签发的居住证(户籍在陵城区全境及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农村社区的除外)并在市中心城区实际连续居住1年以上;(二)申请人与市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或办理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营业1年以上;(三)申请人员在中心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四)申请人员的直系血亲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多余房屋。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管就业与否,均可随申请人一起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六类群体认定
1.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来源: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