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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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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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01:3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推进宜居孝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建(构)筑物拆除和装修、堆场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和修复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主导、部门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主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乡镇*、*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的拆除和施工、有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养护维修施工、建筑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置、违建物拆除、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填埋场和消纳场物料的装卸和堆放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超载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等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和保洁、码头物料装卸和堆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矿产开采加工和矿山修复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九条 本市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运输、监理合同管理,明确责任主体;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三)监督、落实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向有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负责停工或者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
(二)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
(三)按照规定安装扬尘污染控制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