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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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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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1 00:27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利用制度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刚出台的《物权法》在第11章用10个条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她告诉人们: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并没有过时,而应予以坚持和发展。在当前,我国需要的是一种与时俱进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
关键词:《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时俱进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
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三步曲
1、人民公社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内,我国农村的土地实行的是绝对的公有制,土地绝对集中于大队,农民只要按照大队的统一安排,按时劳作,年终按时分红就行了。
2、有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时期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风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的20多户100多人,为了生存自救,在村支书的带领下,决定实行包干到户,明组暗户,瞒上不瞒下。后来,在改革开放*的护佑下,这种包干到户的承包制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但这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局限于农村集体成员范围内,即只能是拥有农村社员权的农民。[1]
3、开放承包经营时期 直到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才逐渐向集体外部延伸。这可以从几个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来:
一是《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制定,1988年12月29日修订。第15条规定:“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于2002 年8月29日颁布,2003年3月1日实施。这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法在第48条中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是《物权法》。该法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第五次会议通过。第124条第2款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首次没有对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作出*。
二、农村土地利用三步曲所体现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
上述农村土地利用的三步曲具有浓厚的*和社会背景,其中之一就是体现了我国不同时期对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的不同认识和反思。
1、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概述
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有公平就有效率的公平效率观。他的公平观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平等。他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2]二是指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平等。他说:“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上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3]
马克思又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应当满足社会需求的角度来阐述他的效率观。他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并进而得出结论:只有通过*,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要求,才能提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率。“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力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锢。那时,*的时代就到来了。”[4]同时,马克思也认为,只有满足社会需求才有效率。“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能形成价值。”[5]
基于上述公平效率观,马克思指出,*党人的理论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6]
2、人民公社时期:严格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模式
这一时期,我国刚从黑暗的旧社会中解放出来,举国上下都对心仪已久的社会主义充满了盲目乐观的*,加之苏联老大哥的导向作用,我国的主要领导人于是认为: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在土地等生产资料上实行绝对的公有制,由人民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可是,人们却忽略了这一点:人永远具有财富进取心这一本性。尤其在物质没有充分涌流的时候,只有靠经济刺激,才能推动人们去努力创造,光靠*宣传激发出来的人们的劳动热情是不会长久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说:“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焕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煸动起人类的*……”[7]事实也正是如此,这种公平效率观下的土地利用制度不但没有让农村人民解决温饱问题,而且在年终分红时还经常会出现赤字现象:一年到头不但拿不到钱,反而还要跟生产队交钱,从而引起了许多农民的反感。
3、开放利用农村土地时期:与时俱进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
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虽然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还是不能最好地发挥功能。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局限于集体成员内部。这种局限性不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金和技术资源。这种状况也不符合我国现代的社会实际。
三、结论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制度和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这一国情,我国农村的土地必须实行公有。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问题上,既要考虑公平因素,又要考虑效率因素。关键是要实行符合我国实际的,与时俱进的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物权法》较好地做到了这点。当然,社会在不断地发展,时代在不停地进步,《物权法》现在所体现的公平效率观也绝不会是一劳永逸、经世不变的。在今后应该根据情势的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