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废止前的查封,扣压,冻结的期限如何认定的批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5 12:36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23:55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简化要点:
A、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B、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C、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股权、债权、除银行存款及动产以外的财产权);
D、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以上期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23:55
人民*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