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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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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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07:3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供给方与需求方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市场服务,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为人力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就业择业、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采取措施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投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化、专业化、产业化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完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体系,逐步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危害,确保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就业服务项目,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代办人员招聘;
(四)人员求职及能力提升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招聘洽谈会;
(六)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七)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八)人事代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联合举办的,联办单位应当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书。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网站上进行,并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