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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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4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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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21: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事处、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事处、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监督等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市、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 市、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第九条 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协助*主管部门规范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工业园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和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所在地*事处、镇*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清的,由所在地*事处、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人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