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4 20:1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9 10:14
一、《昭通市*关于印发昭通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昭政发〔2002〕134号)
2011年8月19日印发的《昭通市*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昭通市*令第1号)中,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总额的5%-20%收缴,由购买人一次性缴付。国有土地出让困难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专户管理,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公开租赁,所收租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结余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现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土地等级及价格;出让金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收取。”二、《昭通市*办公室关于将抗震设防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昭政办发〔2003〕43号)
1.将引言中的“云南省地震局、云南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删去。
2.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中涉及的部门“计划”和“建设”修改为“发改”和“住建”。
3.将第三条中的“要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要求”修改为“要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要求”。
4.将第四条中的“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修改为“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5.将第七条中的“在项目审批表上必须设有地震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栏,并由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执行和把关”修改为“市、县(区)*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6.将第八条中的“‘安评’工作单位还须在‘安评’工作结束后,向地震部门交纳‘安评’收费总额20%以内的管理费,用于发展当地防震减灾事业”删去。
7.将第九条中的“‘安评’工作单位要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开展工作”修改为“‘安评’工作单位要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开展工作”。三、《昭通市*关于印发昭通市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昭政发〔2004〕164号)
1.将第九条修改为“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列支,专款专用。未收取易地建设费的,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支出”。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当地*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前5日发布公告和宣传”。四、《昭通市*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服务桥头堡建设文件的通知》(昭政办通〔2011〕92号)
1.将“二、服务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中的“(六)放宽登记条件”中的“5.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额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企业(不含投资公司),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一年”和“6.针对因暂无经营活动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年检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给予无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二年调整期,允许其先行办理并通过年检”删去。
2.将“三、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十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法律规定的分期认缴的注册资本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到位的,在提交申请后,允许入资期限延长一年,也可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前,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发给经营期限一年、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删除。
3.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修改为“(二十三) 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
4.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1.积极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中的“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修改为“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5.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2.建立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快速通道”中的“认真抓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送工作,优先对我市农产品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给予帮助指导”删除。
6.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3.创造有利于实施商标战略的*环境。对我市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年检,各级工商部门实行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市、县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有关奖励*”删除。
7.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4.加强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整治。以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重点,加强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从严打击侵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商标企业合法权益”删除。
8.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五)加强对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商标的保护”中的“对未注册类别启动商标注册”修改为“对未注册类别引导相关权益人启动商标注册”。
9.将“七、创新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式”中的“(三十四)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中的“有效保护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不受侵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