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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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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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09:40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含**、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征求本级*法制机构意见,具体程序由各级*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第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制机构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审查意见通知送审机关的,视为同意送审机关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送审机关对*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