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行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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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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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03:50
*免税的有关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威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即征即退的*: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钎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
利用煤钎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使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专用*,并实行*即征即退的*。
(7)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
经*、*有关部门或省级*批准;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