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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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4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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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0 05: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镇*(*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并依照省*的决定以及市*制定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市*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安全美观、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 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控制空间布局,划分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位置、形式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作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一部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镇*(*事处)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由镇*(*事处)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设施,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规划。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二)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桥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商业广告的,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
(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