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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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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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8 13: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第六条 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 执业资格第七条 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政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旅*政主管部门实施。
考试报名、发放准考证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区)旅*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八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事项应当在每年3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政主管部门公布。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第九条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相应的导游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涉外导游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第十条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相关学历证明。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向工作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旅*政主管部门报名。县(市、区)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10日前发给《准考证》。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具有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笔试。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外语。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县(市、区)旅*政主管部门公布,并负责书面通知考试人员。
考试合格人员凭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旅*政主管部门领取导游资格证件。第十四条 《导游资格证》、《领队资格证》由省旅*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政主管部门颁发;《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由设区的市或者
县(市、区)旅*政主管部门颁发。第十五条 旅*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组织强制性和变相强制性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材料。第三章 执业和管理第十六条 取得《导游资格证》或者《领队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旅*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设区的市旅*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执业的,分别颁发《导游证》、《领队证》或《景点景区导游证》;
对不予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或者经改造归正且具备导游从业素质和能力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件的。第十九条 导游证件有效期为3年,由省旅*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旅*政主管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资格证件和导游证件,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违法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