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5 16:3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9 04: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 知识产权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动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
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工作的部门以及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第二章 激励和扶持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采购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以及工作推进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评价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范围、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科技计划实施评价和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核心专利技术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与标准制订相结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等事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通过贷款贴息、创业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业化给予资助和补助。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贷款担保服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安排科技立项、成果产业化、企业创新基金等计划、项目和经费,应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技立项、科技奖励评审、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当将申请人、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认定和考核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应当将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