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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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9 00:52
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七)买卖*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于商业银行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