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49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5:03
村民小组组长,协助国家机关征收其所在村小组的土地,并从事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05:04
你好,属于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会比挪用*要轻,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聘请刑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保障权益。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追问或百度“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在线咨询。如果觉得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烦请采纳我的回答,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