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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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3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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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6 19: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促进立法工作,提高法规质量,根据《*组织法》和《行*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程序指: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拟法律和行*规、制订规章以及协调、审议、发布或送审、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技术标准的制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部*法规司统一组织、协调立法程序。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章的名称必须与内容相符。
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基本的和主要方面的社会关系,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法律”。
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某一方面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并提请*制定的,称“行*规”。通常采用“条例”、“规定”。
对部分规定某一方面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或对某一项法律、行*规所作的具体规定,称“规章”。通常采用“规定”、“办法”或“细则”。
规章,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和颁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颁布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的地方性规章。第五条 制定的规章因实际需要而采用“暂行”或“试行”形式的,其“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第六条 法律、行*规、规章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第二章 规划与起草第七条 *法规司根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五年立法规划报部务会议审议,由*或主管副*签发,并报*备案。第八条 根据五年立法规划,*法规司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经*或主管副*审批后,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实施,并报*备案。第九条 法律、行*规的起草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的决定;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经*批准的建议。第十条 规章的起草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方针、*的需要;
(二)国家有关法律、行*规的要求;
(三)部务会议的决定;
(四)部属司(局)台业务管理规范化的需要。第十一条 *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和行*规。
规章的起草,由局级主管单位负责。
规章内容与两个以上(含两个)局级单位有关联的,以一个局级单位为主,其他局级单位协助共同起草。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规、规章,必须明确指导思想,同时注意与相关的现行法律、行*规间的衔接和协调。第十三条 法律、行*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分为编、章、节。第十四条 法律、行*规、规章,必须结构严谨,条文精炼,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第十五条 法律、行*规、规章的内容,如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在起草中应征求该部门意见,力求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规司报请*协调。
部内有关单位不能协调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在送审草案中列出不同意见,并说明采纳某种意见的理由。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第十六条 法律、行*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及有关材料报送*法规司审核。第十七条 对送审草案,*法规司可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第十八条 法律、行*规、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审核后,提交部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九条 法律、行*规草案的审议,由*法规司负责人作草案的说明及审核结果的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草案的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核结果的报告。第二十条 草案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依据及必要性;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三)应说明的问题;
(四)征求意见的结果,或协商后仍存在的分歧意见。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规草案必须由部务会议审议。草案通过后,由*签署上报*。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由部务会议审议批准,也可由*或主管副*审批。
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发布。
地方性广播电影电视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议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