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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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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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16:5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结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承德市的城市建设和旅游开发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造成损害,不得破坏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第四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由省*报*批准。第五条 承德市*负责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承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经*批准由宗教行政部门管理的寺庙,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承德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旅游、宗教、财政、文化、*、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承德市*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第七条 承德市*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报告。第八条 省、市*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对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然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第九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第十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由省*划定。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保护范围外,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经省*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可以根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承德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防自然损坏的器材和设施,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重点保护区内,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和复原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现存的非文物建筑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拆除。第十五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一般保护区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并经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