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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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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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12:5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街、七一街,西至昆明街,南至中山路,北至长江路在内的公共区域。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负责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应协助中山区*做好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
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是中山区*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部门。第四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交由*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步行街道路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
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下列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交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七条 步行街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引导或护送到大连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第八条 在步行街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张挂标语、横幅、彩球和拱门等;
(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督促检查步行街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绿化、保安、设施维修,使之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标准。
位于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卫生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的冰雪。第十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整理和平整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清理;
(七)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等;
(十)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