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性质有哪些特殊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3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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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54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55
1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而生效。也就是说不是登记对抗。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是需要登记的,否则无效。
3、转包,出租是不需要登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55
这个去当地有关部门查下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