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33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9:20
年度自行申报,在年中不可以更改。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请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申报。
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0:38
应选第一项,(就是让单位代办缴税事宜)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2:13
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1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51个税管家提醒,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选择了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不可以年度中间改成“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扣除。
同理,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后,也不可以改成扣缴义务人申报。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建议纳税人重点查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0:04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