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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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1:45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一、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32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缴纳。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对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