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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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05
法律分析: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
特征:1.仅具有宣示效果。确认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效力的评价,判决结果无法构成执行的理由,也不具有直接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功能。它仅仅是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做出的宣示性评价而已。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适用确认判决的各种情形,实际上都是行*上行政权的优越性和优先性造成的,是在其它各种判决形式不宜适用的情况下,法官所做出的无奈之举。其目的在于弥补充分的救济手段所留下的“真空地带”,是对公权力行为救济手段的拓宽。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即便确认判决最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但也不能直接给其带来物质利益。它只是为相对人可能获取的国家赔偿提供一个前提条件。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相对人的心理需要,即通过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满足了相对人“讨个说法”的强烈愿望,促进了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