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5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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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疏】议曰: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杂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以来,〔二二〕得於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疏】议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充四年之例。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各加杖二百。
【疏】议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皆取在本司习业,依法各有程试。所习之业已成,又能专执其事。及习天文业者,谓在太史局天文观生及天文生,以其执掌天文。依令:「诸州有阉人,并送官,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名为给使。诸王以下,为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宫闱驱使,并习业已成。天文生等犯流罪,〔二三〕并不远配,各加杖二百。
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还依本色。
【疏】议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准无兼丁例加杖。若习业未成,依式配役。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依本法。还依本色者,工、乐还掌本业,杂户、太常音声人还上本司,习天文生还归本局,给使、散使各送本所。故云「还依本色」。其有官荫,仍依本法当、赎。若以流内官当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还本色。叙限各依常法。
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疏】议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妇人教令造畜者,只得教令之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犯科罪。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疏】议曰:妇人流二千里,决杖六十;流二千五百里,决杖八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三流俱役三年。若加役流,亦决杖一百,即是役四年。既决杖之文在上,明须先决後役。 若夫、子犯流配者,听随之至配所,免居作。
【疏】议曰: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从流无杖,不在决例。其有夫、子在路身死,妇人不合从流,既得却还,不复更令居作。
问曰:妇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荫,夫、子犯流,既听随去,未知官荫合用以否?
答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许免,更无罪名。若犯十恶、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别犯流以下罪,听从官当、减、赎法。
又问:注云:「造畜蛊毒,妇女应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注唯属妇人,唯复总及工、乐以否?
答曰:案贼盗律:「造畜蛊毒者,虽会赦,不免。同居不知情,亦流。」但是诸条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蛊毒,并须配遣,故於工、乐等留住下立例。注云:「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二四〕斯乃工、乐以下总摄,不独为妇人生文。
校勘记
〔一〕假有父祖名常「假」原讹「伐」,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二〕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征防」,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作「点防」。
〔三〕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百」原讹「伯」,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四〕并於从九品上叙「并」原脱,据文化本补。按:下云「八品、九品,并於从九品下叙」,以彼例此,故据补。
〔五〕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不」原讹「各」,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六〕凡称除名官当按:「官当」疑当作「免官」,下云「从例除免」可证也。又,本卷「以官当徒不尽」条疏文即作「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