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5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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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2:19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五〕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依礼,嫡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於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一六〕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於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疏】议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籩、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注:盗及伪造御宝;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