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5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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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4:52
根据《 票据法 》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 、 本票 ,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 支票 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 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