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2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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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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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制度,现将调整*税率有关*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