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9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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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0:19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顾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应得到相应的安全保障。这是一种附随义务。该顾客在宾馆住宿时,没有将耳环交付宾馆保管,宾馆不具有保管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表明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的合同,也是就是说既要有要求保管的表示,又应当有保管的承诺,同时还要交付保管物。
在本案中顾客未将耳环交付宾馆保管,如果也没有向宾馆声明其佩戴贵重耳环,从法律上说,未与宾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宾馆对该顾客丢失耳环的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建议顾客尽快报警,通过*门查找丢失的电脑。
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以上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