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0 08:5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04:51
一、需要备注的业务范围
1.建筑服务*——必须备注 依据财税
【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也就是说,在开具*选取税收分类编码的时候,建筑行业大类,305开头的编码,都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开具的*必须进行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 需要特殊注意的是,建筑服务*,不论*类型是普通*还是专用*,不论是单位开具的*还是个人开具的*,都需要进行备注。
2.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非建筑服务业务——不需要备注 实务中,建筑行业还和其他业务密切相关,但是并非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业务都需要备注,需根据具体业务得实质进行判断。例如工程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鉴证服务”;造价咨询、财税咨询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直接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不配备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以上不属于建筑服务业务,在开具*时,不需要进行备注。 3.打包支出的情形——建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行业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专业作业工程,例如电梯、消防、门窗安装与销售,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可按照兼营进行*处理,对于总包方来说,通常将这类的行为认定为打包支出。 销售方在开具*时,可在同一张*上分两栏开具两笔业务名称、金额和对应税率,这种情况下,*栏必须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安装服务分别开具*,安装服务的*毫无疑问必须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