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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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0:10
法律分析:是指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即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被征收人 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实*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