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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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0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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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3 07:34
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
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
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
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
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
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
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
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