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什么意思?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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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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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0:07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
拓展资料
招摇撞骗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他种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0:07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分是本罪在实践中遇到最多的问题。首先需要予以说明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并非截然对立的关系。一方面,从两罪的构成要件角度而言,虽然诈骗罪的手段行为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不限于骗取财物,但当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时,两罪即可构成竞合。另一方面,从规范的角度而言,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电信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中均有规定,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可以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处理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在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时,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交叉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我们认为:
1.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小,未达到诈骗罪入罪所要求“数额较大”的,则仅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诈骗罪。
2.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招摇撞骗罪较诈骗罪而言法定刑更重,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如果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涉案行为已经符合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条件,则适用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适用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则为有期徒刑十年,故此时招摇撞骗罪系较重的罪;而即使涉案行为未符合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条件,虽然适用诈骗罪与适用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一致,但就法定最低刑而言,诈骗罪的为单处罚金,招摇撞骗罪的为剥夺*权利,一般认为,根据《刑法》第34条关于附加刑的排列顺序,剥夺*权利较之罚金刑为重,故此时招摇撞骗罪仍系较重的罪。事实上,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仅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法益仍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信赖性,故以招摇撞骗罪评价更为全面。
3.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罪成为较重的罪,对行为人应以诈骗罪论处。原因在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时,诈骗罪为较重的罪,自无异议;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但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时,虽然两罪主刑一致,但诈骗罪中规定有并处罚金的附加刑,故诈骗罪是较重的罪。事实上,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以上时,其对公私财产权的侵害程度已经得到提升,该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法益也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可信赖性转为公私财产权,故以诈骗罪评价更为准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10:08
招摇撞骗是虚构身份进行诈骗,而且是行为犯,侵犯双重客体,一般诈骗罪没有这个特点,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