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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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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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19:37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x0d\x0a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x0d\x0a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x0d\x0a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x0d\x0a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x0d\x0a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x0d\x0a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x0d\x0a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x0d\x0a\x0d\x0a满意请采纳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20:55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一种银行信用, 虽然从法律观点看, 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务上, 正如国际商务会所指出的那样, 由于备用信用证已经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函更广的使用范围, 而且备用信用证在运作程序方面比银行保函更像商业信用证, 有许多备用信用证中的程序在银行保函中是不具备的, 如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向开证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的情形等等。所以两者还是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银行保函作为金融机构担保的一种,它与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可是从属性的,也可是独立的,是否独立完全由保函本身的内容确定。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索赔时以该信用证约定的条件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支付,而不考虑基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情况。
2、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银行保函适用各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由于各国关于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备用信用证则适用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明确记载该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的名称。目前, 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其二是《跟单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CUP500); 其三是《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指明同时适用ISP98 和UCP500 , 根据ISP98 第1120 条(b) 项: “在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行为规则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的规定, ISP98 的条款应优先适用。就ISP98 与上述《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而言, 由于ISP98 在制订时已经充分注意到与《公约》的兼容,而且《公约》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 因而二者一般不会有冲突。当然, 如果备用信用证中规定同时适用《公约》和ISP98 , 那么, ISP98 并不能优先适用, 因为对于缔约国的当事人而言, 《公约》相当于法律, 根据ISP98 第1102 (a) 项“本规则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只要不被该法律禁止”的规定,《公约》应该优先适用。银行独立保函可适用的国际规则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但前者尚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采纳, 而后者也只能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3、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 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转告受益人, 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是有责任不延误地告之开证行或受益人。银行独立保函的开立可以采取直接保证和间接保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直接保证方式, 担保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相同, 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独立保函可由担保银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给受益人;如果担保行通过一家代理行转递, 则按常规这家转递行就负责审核保函签字或密押的真实性。如果采取间接保证的方式开立银行独立保函, 委托人(即申请人) 所委托的担保行作为指示方开出的是反担保函, 而作为反担保函受益人的银行(受益人的当地银行) 再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并向其承担义务, 开立反担保函的指示方并不直接对受益人承担义务。4、生效条件不同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 银行提供独立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 但开立备用信用证则不需要有对价即可生效。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不需要对价。在1973年间,Barclays Bank诉Mercantile Nation Bank一案中,美国*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是关于排除对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在英国,法律要求担保合同中要有对价条款,否则就不能生效。5、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可以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四种方式中规定一种作为兑付方式, 而银行独立保函的兑付方式只能是付款。相应地, 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 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银行独立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 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6、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 申请人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1;另外, 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独立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 不具有融资功能, 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人或指示方) 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7、单据要求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独立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 但对于表明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比备用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要严格一些。例如, 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否则, 担保行有权拒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22:30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相关书籍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