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4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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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1:00
法律分析:1、申请:户主或受委托村民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将其划入户籍所在地。有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贫困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发放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申请贫困户待遇。2、受理: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征求意见,并向乡(镇)*报送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或者公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签署《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意见》并备案,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本人。3、审计: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估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调查、家访、家庭收入计算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有关证件的审批,签署《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农村居民津贴,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同时,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后,应当将申请书及其全部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进行解释和答复。4、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报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委托村委会重新公布3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书》;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还家乡。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