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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5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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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6:30

民事诉讼法 中 管辖 的认定 一、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管辖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 民诉法 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 诉讼 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批准。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1) 知识产权 案件( 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 ①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 ② 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民诉法第22条)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 管辖权 。 (2) 债权人 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 债务人 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 劳动教养 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案件 (1)追索 赡养费 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涉外离婚 案件的管辖 (1)在国内 结婚 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 离婚 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起诉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点: 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规则: (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均有法定管辖权; (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 合同纠纷 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24—28条,意见第18—22、24条) [案例]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化工原料 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 (1)合同签订后,由于A区甲公司未能及时向B区乙公司提供化工原料,致使B区乙公司因原料短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双方就B区乙公司的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有管辖权? (2)合同签订后,B区乙公司与A区甲公司协商将交货地点改在乙公司在D区的第二仓库。交货后,乙公司发现该批原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提供不合格原料的 违约责任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有管辖权? 条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B区*和C区*均有管辖权。 约定交货地点在B区。 1、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管辖的,协议无效。 2、法定管辖:(《民诉法》第24条)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规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20、21、22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 (1)对 购销合同 履行地的确定,要参照《最高院关于在确定 经济纠纷 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作废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19条2款: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 财产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 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8)最高人民*还对 联营合同 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合同法 还专门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78、184条的规定,这类合同的履行地点,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确定(适用密切联系原则) 1、因 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民诉法第26条)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民诉法第27条)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民诉法第28条) (三) 特殊侵权 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30、31、32、33条)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民诉法30)。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紧密接触原则)(民诉法第31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民诉法第32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与航运有关)(民诉法第33条) (四)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19条) 《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 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意见第28条) 具体侵权案件的管辖: 1、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2、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 侵犯著作权 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民诉法第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对同一纠纷均具有管辖权(民诉法22条)。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 可见,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六、裁定管辖 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与 指定管辖 制度。 1、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6条) (1)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结合《民诉意见》第34、35条——管辖中的恒定原则 2、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6、37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的人民*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民诉法第39条)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将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转移。包括: (1)自下而上的转移: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上级人民*提审案件。 (2)自上而下的转移: 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审理。 4、 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期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诉法38) 七、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牵连管辖 (民诉法第243条)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管辖。 (二)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244条) 1、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案件范围、协议*范围、协议的方式 2、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管辖。 (三)应诉管辖 (民诉法第245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为有管辖权的*。 (四)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246条) 涉外专属管辖与国内专属管辖相比较,两点区别: 1、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同。 2、专属管辖的*不同。 国内案件专属于某一个特定的*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 是怎样的具体内容的介绍,可见,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的认定分为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七种,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出适用于自己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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