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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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2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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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6 01:5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第四条 各级*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市、县级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开展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应急救护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等宣传活动,有义务发布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相关的公益广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第二章 组 织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学校和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其规范化管理。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组织及有关团体可以依法申请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依法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实施办法;
(二)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红十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以及相关人道救助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完成*委托事宜;
(八)协助*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