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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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3:15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小区没业委会,业主与物管纠纷多发,到底谁来“做主”?广州市*常委会12月8日发布公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让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也能有序管起来。
现实中,由于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业主与物管纠纷多发,又遭遇维权难。松散的业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条例》就“物业管理委员会”专设一节,明确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的,镇*、*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员要吸收各方代表,《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镇*代表或者*事处代表一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一人;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业主代表,具体人数由镇*、*事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代表或者*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做哪些事?《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镇*、*事处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还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